(2017)鲁03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保军、魏淑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军,魏淑霞,王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军,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魏淑霞,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海俊,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保军诉被执行人魏淑霞、王海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