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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爱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629号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职务:总经理。被告:蒋爱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爱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