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庆民与被执行人王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0号宋庆民,男,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王士明,男,住所地隆化县。宋庆民申请王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陈 晓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