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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戴福南与被告王文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南,王文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5156号 原告:戴福南,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王文露,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福南与被告王文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福南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在诉讼外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福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福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福南负担。 审判员  林裕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