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戴福南与被告王文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南,王文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5156号 原告:戴福南,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王文露,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福南与被告王文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福南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在诉讼外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福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福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福南负担。 审判员 林裕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