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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家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3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家进,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宾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家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家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家进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新石路石马加油站加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家进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25.8mg/100ml。认为被告人杨家进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家进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家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家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