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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利华、庄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利华,庄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524号原告: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芙蓉苑小区路三期3栋1单元401。法定代表人:石林云,总经理。被告:王利华,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庄海燕,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华、庄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凯顺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