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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新爱与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爱,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爱,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新爱与博爱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