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与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8258647T。主要负责人:贾日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运宝,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被告: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吕永和,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孙运宝、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丰丙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