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勇、刘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勇,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82号申请执行人田勇,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坤,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勇与被执行人刘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坤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