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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执监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孝宇申请执行信阳市运输集团光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宇,信阳市运输集团光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执监46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宇,男,1967年4月23日生。住光山县。被执行人信阳市运输集团光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孝宇申请执行信阳市运输集团光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豫15民终2899号民事判决书由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晓虎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