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世江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江,小名:江哥,男,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威信县林凤镇。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8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琪、书记员黄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江及其辩护人吴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公诉人申请,本院通知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世江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乘坐杨应齐(另处)驾驶的云C长安轿车从云南省威信县出发,欲将毒品运往四川省合江县。当日22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纳黔高速公路叙永收费站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李世江所坐的副驾驶脚垫下查获毒品疑似物3块,经称量净重468.5克。经鉴定,该3块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丙苯胺成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世江犯运输毒品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世江辩称,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的,是杨应齐叫其坐车到合江去玩。辩护人辩称,指控李世江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世江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乘坐杨应齐驾驶的云C号长安轿车从云南省威信县出发,欲将毒品运往四川省合江县。当日22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纳黔高速公路叙永收费站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李世江所坐的副驾驶脚垫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块,经称量净重468.5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取样记录、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被告人李世江乘坐车辆的副驾驶室座位处搜查到毒品。3.(泸市)公(物)鉴(电子物证)字[2016]13号杨应齐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泸市)公(物)鉴(电子物证)字[2016]14号李世江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李世江号码1808722****、杨应齐号码1357800****短信联系情况:(1)2016年7月14日14时54分24秒,李发信息给杨“6217997300035177XXX”;7月14日14时54分39秒,李发信息给杨“王世堃”;7月14日14时54分47秒,李发信息给杨“邮局”;7月14日15时36分07秒,李发信息给杨“你转没有”;7月14日15时43分27秒,杨发信息给李“马上去存”。(2)李世江号码1808722****与号码1808702****于2016年7月9日来往信息“两种还是一种”“就要红吗”“不要耍”“去了就可以”;7月14日14时53分56秒号码1808702****向李发信息“邮政王世堃”,14时53分41秒“6217997300035177XXX”。4.王世堃邮政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于2016年7月14日在威信县人民路支行向账号“6217997300035177XXX”存入40000元。5.检测样本(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证实经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李世江、杨应齐呈阳性,系吸毒人员。6.(1998)威刑初字第43号、(1994)威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世江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8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7.2016年8月27日叙永县看守所管教谈话教育记录、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世江向董某某反映,2016年7月14日和杨应齐商量好,由李去联系贩卖毒品的上家王世堃,事成之后杨答应按照1元一颗的价格给李提成,杨去打款给王,分两次打,先打4万,等他们把毒品卖出去后再打剩余的3万多。王收到4万后就叫人把400多克,共计4000多颗麻黄素送到李世江家里,由李接收的,后来他们运输到叙永县就被查获了。8.被告人李世江使用号码1512531****、1808722****与杨应齐使用号码1357800****通话记录。证实李世江和杨应齐在案发当日的联系情况。9.被告人李世江在被查获后带到公安机关办案区的口头陈述视频。证实上家通过王世方(堃)联系李世江,带到泸州,再与王联系,每颗25元,把钱收回去交给上家,李得5000元,包车费1500元。10.被告人李世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老表杨应齐在开车,李世江坐副驾驶室,车上没有其他人。在其坐的副驾驶位置脚底下查获5000颗“马儿”,“马儿”是毒品麻黄素。是14日晚上9点过上杨应齐的车。从威信出发,在路上也没停过,直到叙永县城高速路口收费站被抓获。李要吸食毒品,吸食“马儿”和油(冰毒)。11.证人杨应齐的证言。证实其表弟李世江是在威信人民医院门口上他的车。2016年7月14日中午3点左右,李世江打电话给杨,叫杨借4万元给他。李说发个卡号给杨,杨给他存在卡上,李还说晚上送他去趟合江。过后,杨就去给李世江存钱。晚上9点过的时候,杨开车到威信县人民医院,就碰到李世江,李说正准备过来叫杨送他到合江去,李世江就说送他下去,他拿1500元给杨,杨就说要得。当时李发了一张邮政卡号给杨,名字是王世方(堃),当时杨在跑车,就叫其孩子在家里拿了3.4万元,又叫他去取了6000元来存的。(经核查杨的手机,银行卡号为6217997300035177XXX)在威信人民医院碰到李时,看到他提了一个黑塑料口袋,上车后就将黑色塑料口袋放在副驾驶脚垫上。我不知道黑色塑料口袋里装的什么,李世江也没有给杨说。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杨应齐平时在威信县城跑黑出租,是一辆灰色的长安小轿车,以前他是帮人开货车。7月14日晚上9点左右,杨应齐回来了一趟一下就从家里走了,他回来的时候我还看到我的表叔李世江也来门市上一趟,来了还是一下就走了,和李世江一起走的。7月14日杨应齐喊杨某帮他存了4万元在邮政银行里面。当天下午还下起雨的,在家里拿了34000元或36000元,现在记不确切了,另外还拿了一张农行卡给杨某,杨某去取了4000元还是6000元记不得准确数字了,反正筹齐4万元。7月14日下午,杨应齐给杨某打电话说的这些钱和还有一张农行卡在抽屉里,他给杨某说现金不够让杨某把农业银行卡拿去取来筹齐4万元。杨某就去威信县城体育馆旁边同心圆超市对面农业银行取了钱。杨应齐就发了张邮政银行卡号给杨某,另外还有这张卡号的户名,喊杨某把4万元存在这张卡上。户名是叫啥子堃的,杨某不认识这个人,还打电话问杨应齐是哪个,杨应齐喊我存了就是。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江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系毒品而运输,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国家的毒品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世江的刑期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7月14日止。)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周忠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