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某、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64号申请人冯某,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方某,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冯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方某立即支付抚养费30000元、治疗费用273.6元,合计人民币3027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方某行踪不定、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30273.6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