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恢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雨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1501号被执行人高雨,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高雨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2015)驿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就财产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刑初字第3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