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甘良烈、王团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甘良烈,王团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蔺云。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律师。诉讼代理人陈祥,律师。被告甘良烈,男,54岁,1963年4月26日,汉族,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王团凤,女,52岁,1965年2月27日,汉族,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赵海萍、被告张跃武、被告张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