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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明等11人。以上11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浪,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相林。被执行人:苏超丰,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殷寒顶,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叶蕉新,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彭明等11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7]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湖劳仲案[2017]47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彭明等11人对被执行人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苏超丰、殷寒顶、叶蕉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雪阳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