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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天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李培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天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李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天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机场北区C块,组织机构代码61225795-8。法定代表人:李铁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培坤,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天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培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将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天丰茶业城A区XX-XX号房屋腾空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受偿;债权为房屋占有使用费、市场管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