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静玲、陕西省子洲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静玲,陕西省子洲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静玲,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子洲中学,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城关镇峨峁峪村。法定代表人:拓和明,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起,陕西信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上诉人赵静玲、陕西省子洲中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静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陕西省子洲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忠东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