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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军平、姜砚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军平,姜砚生,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02-1号申请人:武军平,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姜砚生,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武军平与被申请人姜砚生、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6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砚生名下位于康博大道以东簸箕刘盛和景园A02号楼1单元6层602室(房权证号:S1××66,G58868,G58869,G58870)和位于康博大道以东簸箕刘盛和景园B10号楼2单元3层301号(房权证号:S1××36,G58839)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