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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榕民再终字第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智恒与林之来、林之云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智恒,林之来,林之云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再终字第19号之一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智恒,又名林锋,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定居香港,现住香港。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林之来,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市。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林之云,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二审上诉人林之来、林之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珍,女,汉族。二审上诉人林智恒与林之来、林之云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榕民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智恒的父亲林福武不服,提出申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榕民监字第3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6月12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林之来、林之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上诉人林智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期间,本院依法向林智恒送达了开庭传票,林智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一、二审判决发表任何书面意见。再审庭审中,林之来、林之云表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均无异议。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虽系本院依职权启动,但根源在于林智恒的父亲林福武的申诉信访,考虑到二者的关系,本案再审可视为因林智恒一方申诉引发。根据在案的送达材料,本案恢复诉讼后向林智恒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均已收到,但其既未到庭又未说明理由,亦未对一、二审判决发表任何书面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关于“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以及该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的规定,本案可按撤回申诉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参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原一、二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凌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家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