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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郑树和与李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和,李永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906号原告:郑树和,男,59岁,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永龙,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树和诉被告李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树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树和负担。审判员王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