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8号原告: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307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362850-8。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负责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