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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白洪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东,白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6197010090438,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白洪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203244015,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建东与被执行人白洪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东同意用白洪有所有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85,000.00元、途锐牌汽车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06,000.00元接收上述拍卖物抵偿白洪有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