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东与白洪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东,白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26197010090438,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白洪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203244015,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建东与被执行人白洪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东同意用白洪有所有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85,000.00元、途锐牌汽车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06,000.00元接收上述拍卖物抵偿白洪有的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