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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系本区某商行户主。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某某电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将货款1594元、诉讼费25元交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