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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大丰区城市人家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大丰区城市人家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062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仇志勇,该管理处主任。被告:大丰区城市人家宾馆,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浦江名苑次入口综合楼*幢*楼。经营者季玲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大丰区城市人家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广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