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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忠英与被执行人李洪刚、马立国、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忠英,李洪刚,马立国,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闫忠英被执行人:李洪刚、马立国、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闫忠英与被执行人李洪刚、马立国、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152号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