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铁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现在监狱服刑,其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派出所保管有水稻款678,500.00元,该款已被本院扣划用以抵偿马某某部分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该案件应中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