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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家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6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月,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地所在地为湖北省宣恩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家月外出回到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沙溪村89号604房的住处,因怀疑被害人刘某1与其同居女友黄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菜刀将被害人刘某1的左肩砍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家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陈家月刑罚。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DR报告单、门诊病历、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陈家月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家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月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家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健涛梁绮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