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燕、王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燕,王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908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58436349。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峰,该联社职员。被告王海燕,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王丽娟,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海燕、王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