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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柯翠云,施全兴,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祥盛商区A幢135-136号。法定代表人:柯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法定代表人:施全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翠云,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全兴,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村。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柯翠云、施全兴、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499782.61元,欠息308384.84元(计算至2016年4月6日),以及自2016年4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449978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82%计算,同时对借款期间内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282%计算罚息);二、被告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6791元;三、被告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柯翠云、施全兴、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65元,由被告吴江市源兴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86617.22元,申请执行费5383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震泽镇齐心村、震泽镇齐心村11组的工业房地产于案件诉讼时查封,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6月11日届满),该房产设有高额抵押,就本案而言属无益拍卖,暂不宜处置。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房产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助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