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1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994479.08元,执行费43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内容:一是自动履行期未满,二是执行标的额与判决内容不符。在异议处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终结(2017)鲁1121执71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1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