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尚延仁与仲崇兵、褚允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延仁,仲崇兵,褚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49号申请执行人:尚延仁,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仲崇兵,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褚允娟,女,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尚延仁与被执行人仲崇兵、褚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怡鹏审 判 员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