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5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泉,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情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