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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5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泉,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情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