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班、梁润飞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班,梁润飞,杨培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34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班,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文青,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彬,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梁润飞,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剑阁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剑阁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培玉,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及辩护人张文青、杨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3日,被害人朱某被她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小区5栋3楼的传销窝点后,见房内人多欲逃跑,传销人员随强、翟某(均在逃)及被告人杨班、梁润飞等人随即殴打被害人朱某,随强随后又指使被告人杨班与翟某等人强行搜被害人朱某的身,将其随身携带的小米手机1台、银行卡1张及现金人民币800元强行拿走,并索得其银行卡密码。后随强、翟某与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等多人采取威胁、恐吓、看守等手段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控制在房内,向其灌输传销知识,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6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解救,时间长达24天之久。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期间,被告人杨班、梁润飞对被害人朱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杨培玉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时间达14天。2016年12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赶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裕园小区C12栋博雅诊所将被害人朱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润飞,随后根据线索赶至裕园小区D21栋将被告人杨班、杨培玉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班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的谅解。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杨班、梁润飞各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杨培玉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报案材料、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朱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的身份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朱某所写的收条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讯问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的视频光碟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以拘禁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杨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班本身系传销活动的受害者,系偶犯,其不是本案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的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其应认定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班加入传销组织后,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故意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身份不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已演变成触犯刑律的被告人,并非偶犯,且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的过程中,其系拘禁被害人朱某所在窝点的“管家”,起管理、领导作用,其不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班、梁润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梁润飞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杨培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杨培玉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班、梁润飞、杨培玉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班的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班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班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梁润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三、被告人杨培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