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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元垓诉罗美忠、林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元垓,罗美忠,林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66号原告:宋元垓,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监利县。委托代理人:严钦明,监利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美忠,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监利县。被告:林想英,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监利县。原告宋元垓与被告罗美忠、林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元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元垓撤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宋元垓负担。审判员  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