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元垓诉罗美忠、林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元垓,罗美忠,林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66号原告:宋元垓,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监利县。委托代理人:严钦明,监利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美忠,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监利县。被告:林想英,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监利县。原告宋元垓与被告罗美忠、林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元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元垓撤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宋元垓负担。审判员 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