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解万利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万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05号罪犯解万利,男,1970年5月4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以(2007)通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解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81016.4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解万利的刑罚减为19年;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解万利的刑罚减去1年9个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四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解万利的刑罚减去1年5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8年5个月12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解万利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解万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万利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