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国发、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发,冉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01号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5-21号。法定代表人:孙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超,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发,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县。被告:冉敏,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发、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栋审 判 员 赵文新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