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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静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静娴,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静娴,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甲6号。法定代表人:邵世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静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静娴申请再审称,本案的诉讼请求与2013年案件的诉讼请求是不重合的,2013年案件判决的是20年的房屋周转费,至今我已周转了31年,且一直没有安置住房。本次诉讼请求是20年之外的房屋周转费及要求安置住房,故一、二审裁定认定本案系重复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刘静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刘静娴以北汽服公司将其租住的房屋拆除后未予安置为由曾将北汽服公司与邢继国作为被告,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请求判令北汽服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桥附近为刘静娴安置7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楼房一套,或者按该地段房屋承租价格补偿李静娴20年的房屋租金,每月按6000元标准计算。该案判决北汽服公司给付刘静娴房屋安置补偿款人民币720000元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本案中,刘静娴以北汽服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汽服公司按照国家拆迁政策标准安置刘静娴。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刘静娴前后两次诉讼的情况,认定刘静娴提起本案诉讼,系就已生效的裁决事项再行提起诉讼,其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正确,据此裁定驳回刘静娴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静娴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静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