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吉,亓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松吉,男,汉族,1954年6月17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玉河,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0763.03元,案件受理费890元,保全费810元。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采取财产查询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财产性权利等,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李松吉、亓玉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会元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王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