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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军与王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王臣,王鹤,靳雨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32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66********。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臣,男,汉族,1971年8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陕西路*栋3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71********。被执行人:王鹤,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同光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6********。被执行人:靳雨薇,女,汉族,1989年4月13日,住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宏波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89********。上列当事人因公证执行证书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军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代理审判员韩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铁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