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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浩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62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浩员,男。本院在执行陈浩员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浩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