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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与侯兆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侯兆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356号原告: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73号。法定代表人:彭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于成,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兆民(曾用名候兆民),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希扬,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兆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为1345元,由原告烟台市颐年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任  厚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