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00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玮与佘林生、梅青、芜湖金壁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梅青,芜湖金碧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佘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00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炜,男,1979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梅青,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金碧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1128192W。法定代表人:洪青,经理。被执行人佘林生,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王炜与梅青、佘林生、芜湖金壁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7)皖0202执10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佘林生名下银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佘林生的银行账号的冻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佘林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