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海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涛,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被告人刘海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涛于2016年12月8日23时17分许,酒后驾驶吉HXXXXX号小型轿车,在龙井市海兰路粮库路口路段处行驶,被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海涛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涛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海涛的供述和辩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海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海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仁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智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