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沈建凤与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恢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建凤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建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欠沈建凤工资6395元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付清。二、沈建凤自愿放弃延期履行赔偿金3197.5元。三、本案执行费50元由玉林市福绵区森朗服装厂负担。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终结对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沈建凤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森朗服装厂按执行和解协议付清了执行款6395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建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依法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福劳人仲字[2017]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