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史朝金与新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朝金,新郑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8行初46号原告史朝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0529951。法定代表人朱海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琼喆,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金成,新郑市公安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朝金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撤销强制戒毒一案中,原告史朝金认为被告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公(新村)强戒决字(2016)10004号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朝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朝金负担。审判长 王争学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