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与李志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李志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939号原告: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东方大道侧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森川,副董事长。被告:李志林,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收到起诉状,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永州承阳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惠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