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上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上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上握,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上握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上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饶上握独自一人来到苍南县金乡镇东风大道169号后面厂房门口盗走被害人钱某2放置在此处的90斤铜版纸(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2元);2、2017年4月10时1时许,被告人饶上握独自一人窜来到苍南县金乡镇东风大道169号后面厂房门口盗走被害人钱某2放置在此处的160斤铜版纸(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48元);3、2017年4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饶上握独自一人来到苍南县金乡镇吴家堡菜市场28号摊位盗走被害人叶细美放置在此处的10个纸板箱(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0元)。案发后,饶上握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2、叶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任某,4的证言、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收条、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上握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饶上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饶上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饶上握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上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