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成龙申请执行刘禹伯、闫丛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龙,刘禹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黄成龙。被执行人刘禹伯。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55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02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21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