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春雨申请执行季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雨,季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雨,男,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被执行人:季晓平,男,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4)绥中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赵春雨申请执行季晓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晓平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通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赵春雨发现被执行人季晓平有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