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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满仓、刘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满仓,刘素霞,董晨菲,董子铭,赵彦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满仓,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刘素霞,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董晨菲,女,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董子铭,男,201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李静云,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彦恩,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满仓、刘素霞、董晨菲、董子铭与被执行人赵彦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