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满仓、刘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满仓,刘素霞,董晨菲,董子铭,赵彦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满仓,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刘素霞,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申请执行人董晨菲,女,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董子铭,男,201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李静云,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彦恩,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满仓、刘素霞、董晨菲、董子铭与被执行人赵彦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